阿寶在一家汽車零件生產企業車間工作。一天上班中間休息時,他匆匆進廁所抽煙,其間不慎引燃自己的棉線手套,導致右手燒傷。他要求企業申報工傷,企業不同意。
爭議焦點
阿寶認為,喝茶吸煙是為了提起勞動者的精神,是勞動者必要的生理需求,且單位也沒有禁止抽煙,他抽煙就是為了更好地完成接下來的工作,因此,企業應該為他申報工傷認定。
阿寶還認為,一年前的盛夏,他同車間的一位職工在上班時倒水喝,不慎燙傷腳部,企業為其申報工傷認定且工傷部門最終也認定了,為何企業這次要為難他?
企業認為,作為用人方,企業維護每個職工的合法勞動權益,絕沒有無視阿寶的權利,問題在于阿寶抽煙并非是必要的完成工作任務的生理需要,而是他個人的嗜好,企業雖然沒有禁止吸煙,但吸煙而導致的傷害應該由他自己承擔。
專家點評
上海保華律師事務所潘麗娜律師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
那么,該起抽煙燒傷是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傷害就成為焦點。首先,歷史上確有職工在廠門口吸煙區內吸煙被車撞傷認定工傷的個案,但就今天來說,隨著勞動法律法規不斷完善,我們更傾向于弄清事件的本質。工作原因與受傷是什么關系?這兩者之間是指職工受傷與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職工系因從事本職工作或為完成工作任務而受傷。阿寶吸煙確實是個人嗜好,雖有提神之效,但與完成工作任務并無必然的、直接的關系,也非必要的生理需要,因此,阿寶工傷認定很難成立。
至于阿寶認為的同車間職工上班喝水燙傷與其抽煙燒傷有相似性,同車間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緣何他不能?我們注意到,這位職工是在盛夏車間工作場所內喝水導致傷害,盛夏與喝水之間就產生了聯接,而這個聯接就引出生理需要,所謂生理需要指的是為維持勞動者生命和基本身體機能的生存必需,這些需求被認為是人類的基本生理本能,是維持勞動者正常工作狀態的前提。即便不是盛夏期間,勞動者在工作場所喝水也是生理需要,更何況盛夏期間,肯定是生理必須。因此,阿寶的這位同事受傷能夠被認定為工傷,應在情理法之中。
當然,千言歸一句,能否認定工傷,工傷部門說了算,企業不申報,阿寶自己也可以去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