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后入職新公司,還能與原單位恢復勞動關系嗎?近日,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認定,勞動者已入職新公司,判決與原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解除。
劉某于2022年8月入職某技術咨詢公司,被派駐至項目方現(xiàn)場提供軟件測試工作。2023年5月底,項目方告知公司,劉某所在的駐場服務項目結(jié)束日需提前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隨即通知雙方需要商議變更勞動合同,但截至2023年6月30日,雙方未能達成變更合同的合意。7月3日,公司向劉某發(fā)送了電子郵件解除雙方勞動關系。7月底,公司向劉某支付了經(jīng)濟賠償金。
2023年7月12日,劉某向仲裁委申請恢復勞動關系,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仲裁委作出裁決,恢復公司與劉某解除的勞動關系。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勞動關系解除。
庭審中,公司提交了一組劉某已經(jīng)入職新單位的證據(jù)。經(jīng)法庭詢問,劉某認可其于2024年1月入職了新公司,并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劉某表示可以隨時終止新合同,回到原公司工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但劉某已入職新公司,新的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和安全同樣需要保護,故勞動者恢復原勞動關系的基礎和情勢發(fā)生了重大變化,客觀上已無法恢復原勞動關系。最終,法院判決確認公司與劉某之間的勞動關系已于2023年7月3日解除。劉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