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春節前后
不少企業會安排
員工提前放假或延后開工
也就是在春節法定假期的基礎上
多放幾天假
但前提是
要扣減員工相應的年假天數
這種安排合法嗎?
來看看這兩個案例
公司:春節放假10天 但要扣3天年假
法院:需要征得員工同意
小王供職于山東某公司,2014年春節期間,公司宣布:在7天法定假期基礎上,再給公司員工集體放假3天。假期結束后,小王要求享受2014年度年休假10天的待遇,公司表示應扣減多休的3天假期,雙方發生糾紛。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王雖于2014年春節期間享受了3天集體放假,但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在集體放假前,已經告知員工此次集體放假將抵扣員工的年休假天數,也未取得員工的事后認可。
小王享受公司組織的集體放假,應視為公司給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待遇,不能據此侵犯職工合法權益。
最終,法院判決小王仍享有帶薪年休假10天的權利。
公司:春節放假15天 要扣5天年假
法院:年假工資待遇不能少
小曾2020年下半年入職東莞某公司,2021年,公司春節放假13天,2022年春節放假15天,2023年春節放假15天。
2023年2月23日,公司與小曾協商一致,達成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意。在商討相關賠償金時,小曾要求公司支付其入職以來未休12天帶薪年休假的工資。公司則認為小曾已經享受過帶薪年休假,理由是公司每年春節期間已統一安排休假。雙方因此發生糾紛。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小曾2021年應享受1天帶薪年休假、2022年應享受帶薪年休假5天、2023年應享受帶薪年休假0天。
公司在2021年、2022年、2023年安排的春節假期天數,確實超過春節法定假日7天,小曾也未對公司春節放假抵扣年假提出異議,因此法院認定春節放假的天數可抵扣年休假。
但小曾提到,公司在春節放假期間僅發放了3天工資,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有向小曾發放年休假期間的工資。
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的規定,法院判定,公司應支付小曾2021年1天帶薪年休假及2022年5天帶薪年休假工資。
從上述兩個案例可見
公司可以統籌安排員工
春節假和帶薪年休假一起連休
但需要符合法定條件
安排員工連休春節假和年休假
需考慮職工本人意愿
用人單位統籌安排員工
連休春節假跟年休假
應當考慮職工本人的意愿
不能強制全體職工
在同一時間休帶薪年休假
否則就違背了
國家規定帶薪年休假的本意
當然
如果企業因不可抗力停工停產
利用停工期間
安排職工休帶薪年休假
且足額支付了休假期間的工資
則并不違反法律規定
相關法條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