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用工六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否要求支付二倍工資差額賠償?近日,廣東省韶關市新豐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相關案件。
2023年4月20日,李某進入韶關某運輸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沒有約定上班時間,沒有考勤,也沒有約定社保、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李某入職后,根據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微信工作群發布的派單信息,接單進行貨物運輸,駕駛的車輛由韶關某運輸公司提供。2023年4月至2023年11月,李某按照韶關某運輸公司發布的出車信息進行貨物運輸,由韶關某運輸公司根據李某每次運輸的任務線路、燃料類別、重量、保底噸數、工資單價、超過24小時餐費補助等結算出車工資。2023年11月7日,李某被迫提出解除勞動關系。2023年12月18日,李某向勞動仲裁院提出申請,要求韶關某運輸公司支付5月至11月的二倍工資差額。后李某不服仲裁結果,訴至新豐縣人民法院。
新豐法院經審理確認,李某與韶關某運輸公司自2023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李某入職韶關某運輸公司后,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韶關某運輸公司應向李某支付2023年5月21日至2023年11月7日期間二倍工資差額53845.15元。此外,因韶關某運輸公司未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對李某解除勞動關系后主張的經濟補償9206.44元予以支持。
韶關某運輸公司對該判決不服,上訴至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限期由韶關市某運輸公司按原二倍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的60%支付給李某,逾期則需全額支付。
承辦法官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勞動者應訂立并妥善保管勞動合同,絕對不要簽署任何形式的“自愿放棄簽訂勞動合同”的聲明或協議,遇到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單位,需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