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趙強與王秀結婚,可就在兩人還沉浸在婚姻的喜悅與甜蜜中時,趙強在工地摔傷,診斷為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雖經搶救脫離了生命危險,但醒來后只會胡言亂語及不時的傻樂,生活不能自理,且難再治愈。2012年10月趙強被鑒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多次協商后,單位同意一次賠償趙強60萬。接下來的一年多,王秀辭職一直在家照顧趙強。面對這樣的婚姻,在父母的多次勸說下,王秀決定與趙強離婚。當王秀去婚姻登記機關咨詢離婚事宜時,被告知雙方必須到場且自愿離婚才能辦理離婚登記,無奈下,王秀來到霍營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詢。
法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該司法解釋規定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訴訟,因離婚案件具有人身專屬性,具體操作上還有區分。1、若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原告啟動離婚訴訟程序,因是身份行為,需由當事人做出同意與否的意思表示,不能由代理人進行代理。因此法定代理人若以原告的身份提出離婚,屬無權代理,法院一般會駁回原告起訴。2、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被告時,法定代理人出庭應訴是被動的,法院是否判決離婚無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所以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被告,法院會征求法定代理人的意見,但法定代理人作出的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影響案件的判決結果。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對此有明確規定,離婚案件中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其已不能盡到夫妻義務,法院會依據《意見》第一條規定作為審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
但法院判決當事人離婚時會考慮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的利益和權利的保護,安排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的監護和撫養。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被告的離婚案件,只要是對其今后的生活和財產代管人做好安排,法院一般會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王秀聽完工作人員的分析后,聽取了工作人員的建議,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且不要求分割任何財產。法院審理后認為,趙強因摔傷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作為妻子已給予了應有的照顧,但被告至今沒有治愈的可能,雙方的婚姻關系因被告難以盡到丈夫的義務已名存實亡。鑒于趙強的生活問題已妥善安置,法院認為符合法定離婚理由,準予兩人離婚;離婚后趙強由母親承擔監護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