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四川某煤業有限公司挖煤工王先生致電本報咨詢稱,七年前,他入職該公司,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公司為其購買了養老保險。今年3月16日,王先生因家庭原因,他主動向公司辭職了。辭職后三個月里,王先生未從事任何職業,但時常出現咳嗽、胸痛、胸悶等癥狀,后他到具有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療機構檢查,被該機構診斷為塵肺病。王先生問:他已辭職了,現在他被確診為職業病,還能否申請工傷認定?
針對王先生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潤方律師事務所邱冬梅律師。邱律師指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八條規定,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因此,王先生若在離職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則其本人或其近親屬仍然可以在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煤業公司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同時,邱律師表示,《意見》第八條還規定了診斷或鑒定職業病的兩個條件:一是在職時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二是解除勞動關系后,勞動者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根據王先生的陳述,王先生的情形符合以上兩個條件。因此,王先生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等的規定,向該煤業公司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有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并配合診斷要求提供相關材料。若王先生對該醫療機構的職業病診斷結果有異議,可向醫療機構所在地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